1、探火管滅火裝置可用于撲救下列火災:(1)帶電設備火災;(2)可燃固體的表面火災;(3)易燃、可燃液體和" />

來源:氣滅系統網 發布時間:2019-01-19 11:33:09
探火管滅火裝置一般規定
1、探火管滅火裝置可用于撲救下列火災:
(1)帶電設備火災;
(2)可燃固體的表面火災;
(3)易燃、可燃液體和可熔化固體火災;
(4)滅火前可切斷供應源的可燃氣體火災。
2、探火管滅火裝置不得用于撲救下列火災:
(1)硝化纖維、火藥等含氧化劑的化學制品火災;
(2)鉀、鈉、鎂、鈦、鋯等活潑金屬火災;
(3)氫化鉀、氫化鈉等金屬氫化物火災。
3、撲救有供應源的可燃氣體,易燃、可燃液體火災時,應采用間接式探火管滅火裝置,滅火裝置啟動前,必須切斷可燃氣體,易燃、可燃液體的供應源。
4、防護區應符合下列規定:
(1)直接式七氟丙烷探火管滅火裝置保護的防護區-大單體容積不應大于6立方米;直接式二氧化碳探火管滅火裝置保護的防護區-大單體容積不應大于3立方米。
(2)間接式探火管滅火裝置保護的防護區-大單體容積不應大于60立方米。
(3)防護區應有實際的底面,且不能關閉的開口面積不應大于總內表面積的1%。
(4)除上述規定外,尚應符合現行--標準《二氧化碳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50193、《氣體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50370和《干粉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50347的規定。
(5)全淹沒滅火工程設計應按現行--標準GB50193、GB50370和GB50347的規定采用。
(6)保護對象應符合下列規定:
A保護對象周圍的空氣流動速度不宜大于2m/s。必要時,應采取擋風措施;
B當保護對象為易燃、可燃液體時,液面至容器緣口的距離不應小于150mm。
(7)局部應用滅火工程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A探火管與保護對象之間不應有遮擋物。
B直接式探火管滅火裝置設計應采用體積法,間接式探火管滅火裝置設計可采用體積法或面積法。
C采用體積法設計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1)直接式探火管滅火裝置保護對象應有實際圍封結構,圍封結構應有實際的底面,且任一面距保護對象的-大距離不應大于1.0m,圍封結構不能關閉開口的面積不應大于總內表面積的5%,保護對象的計算體積取實際圍封結構的體積。
2)間接式探火管滅火裝置保護對象的計算體積應采用假定的封閉罩的體積,封閉罩的底應是保護對象的實際底面。封閉罩的側面及頂部當無實際圍封結構時,假想面至保護對象外緣的距離為:采用二氧化碳、七氟丙烷時不應小于0.6m,采用干粉時不應小于1.5m。
3)體積法的保護對象應滿足注冊條件,其噴射強度應取1.3倍注冊數據,注冊方法按本規程附錄A的規定采用。
D采用面積法設計時,噴頭布置應遵循使計算面積內不留空白原則;選擇局部應用噴頭應基于制造商注冊數據。
E噴射時間不應小于1.5倍滅火時間注冊數據。
(8)1套直接式探火管滅火裝置保護的防護區或/和保護對象不宜大于6個;1個防護區設置的間接式探火管滅火裝置不應超過4套,并應能同時啟動,其動作響應時差不應大于2s。
(9)探火管滅火裝置應在噴放后48h內恢復至準工作狀態。
(10)探火管宜布置在保護對象的正上方,且距離不應大于600mm。若探火管布置在保護對象的側方或下方,其距離不應大于160mm。探火管的彎曲半徑不宜小于15倍其外徑,探火管之間的距離不應大于1.0m。
(11)直接式探火管滅火裝置的探火管-大長度應按注冊數據取值。